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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et Researchs
律師觀點 | 定增再融資受限制,可轉債迎來發展契機

2017-04-01 15:59:00


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并以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的方式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再融資規則進行了實質性的調整。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再融資做出限制的同時,間接表示了對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優先股發展的鼓勵。本文將就可轉債基本內涵、發行條件及適用程序等相關內容作簡要介紹。 

一、可轉債概述
 

可轉債起源于美國,盛行于德、法、日等經濟發達國家。19世紀中葉為籌集鐵路公司資金,美國New York Erie鐵道公司發行世界上首例可轉換公司債券,緊接著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又發行了巨額可轉換公司債券。這一制度在當時的美國創造了巨大經濟效應后,先后為德、日等國效仿,于是可轉債從英美法系國家逐漸普及到大陸法律系國家,成為公司資本結構中的生力軍。

可轉債系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對是否將其轉換為股票具有選擇權。

可轉債具有債權性、股權性和期權性三個特質。首先,債權性是可轉債的基本屬性,雖然可轉債可以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但其在本質上仍然是公司債的一種,與普通公司債一樣,都是以公司對外發行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其次,可轉債雖然本質上屬于公司債的一種,但因其轉換權的存在,使其區別于普通公司債而表現出股權性的特征,這種股權性的特征不僅表現在其可以轉換為完整意義上的公司股份,也表現于轉換前的潛在狀態。最后,可轉債債券持有人以一定的利息損失為代價,在轉換期內享有是否將所持有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選擇權——轉換權,因此,轉換權的存在賦予了可轉債明顯的期權特征。

我國的可轉債產品除了傳統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之外,還有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將就傳統的可轉債作簡要介紹。
 

二、發行條件及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可轉債的條件及規則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其他關于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則,筆者就申請公開發行可轉債的積極和消極條件簡要歸納如下:

(一)積極條件

1、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盈利能力、財務狀況、合法誠信經營及募集資金用途五個方面的要求。

(1)關于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A.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B.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C.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D.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E.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關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A.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B.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C.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D.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E.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F.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G.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關于財務狀況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A.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B.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C.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D.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E.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4)關于誠信合法經營的要求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A.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B.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C.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關于募集資金數額及用途的要求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B.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C.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D.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E.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2、符合可轉債類型債券的條件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消極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消極條件的主要依據是《證券法》第18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1條,同時也需根據發行人的所處行業情況并結合考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30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第五點“加強市場監督和預期管理”、以及《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中所列明限制相關主體參與證券市場部分經營行為的規定等具體規則。

禁止公開發行的主要情形如下: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5)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7)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8)財務文件虛假記載或有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具言之,包括但不限:①發行人因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被監管部門采取限制發行債券監管措施;②屬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的情形;③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中“存在閑置土地和炒地、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④屬于《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中“稅務機構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且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企業”的情形。

(9)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上所述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是筆者僅就一般性規定所做的總結,實務中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根據發行人具體的公司類型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則梳理,如上市公司經證監會核準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后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

(三)可轉債的發行規則

1、關于債券期限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2、關于評級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3、關于擔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4、行權時間及轉股期限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并于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三、可轉債優劣勢的簡要分析

(一)可轉債的優勢分析
 

1、較之普通公司債券,融資成本較低。一般可轉債的票面利率都比較低,如駱駝股份(6018311)2017年發行7.17億可轉債,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3%、第五年1.5%、第六年1.8%。從而節省了發行人的財務成本,同時若轉股成功,則相當于股票融資。
 

2、條款比較靈活,可轉債的募集說明書一般都會包含初始溢價率、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這些條款的設定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具體發行情況進行量身定制,靈活性非常強。

 

3、可轉債由于既具有債權性又具有股權性,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可轉債是將股債結合起來的較好的投資品種。在股市牛市階段,能夠享受到股市上漲的紅利,在股市熊市階段,能夠收到債權性的強力支撐,能夠有效地控制虧損幅度,從而滿足風險偏好適中的投資者需求。

 

(二)可轉債的劣勢分析

較之定向增發融資,可轉債發行的門檻更高、條件也更嚴苛,融資目的也不如定增的更為多元化。同時,可轉債發行在會計處理上當做負債處理,會增加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增加企業的財務費用。

四、結語

2016年12月以來,多家公司的可轉債計劃獲得發行批準。2016年12月,駱駝股份(601311)、模塑科技(000700)、國泰君安(601211)可轉債計劃相繼獲得證監會發審委通過。進入2017年,久其軟件(002279)、永東股份(002753)、光大銀行(601818)的可轉債計劃則分別在2017年1月12日、1月19日和1月20日相繼獲得通過。

另外,隆基股份(601012)、鐵漢生態(300197)、新時達(002527)、林洋能源(601222)、東方雨虹(002271)、寶信軟件(600845)、濟川藥業(600566)、中信銀行(601998)等公司的可轉債計劃已獲得股東大會通過,可轉債迎來一輪新的發展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