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6 17:05:00

一、從實到虛——應運而生的“集群注冊”
(一)企業法人住所的功能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將“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規定為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而被登記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中的固定經營場所則被視為該企業法人的住所。企業法人住所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因為其承擔了許多功能:(1)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責任的必備條件;(2)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3)是確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依據;(4)是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
為了能夠匹配這樣的功能,能夠作為企業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該場所必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且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要與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一致,即“權屬明確,用途一致”,一般來說能夠作為企業經營場所的有寫字樓、商業用房、居民樓(需滿足一定條件)等。
(二)集群注冊模式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實施了包含簡化住所登記在內的一系列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的舉措。隨著互聯網產業迅猛發展,各種以互聯網為載體的創新型企業涌現,在全民創業、萬眾創新的趨勢下,我國市場主體數量猛增,但是經營場所的租賃成本卻居高不下。要知道,初創企業家們大多資金有限,想要找到合適的辦公場所實屬不易。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為廣大創新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集群注冊在此時應運而生,所謂集群注冊,是指在產業園區內,市場主體以運營公司提供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注冊登記,運營公司負責住所集中托管服務的住所登記管理模式。[1]

采用集群注冊模式的企業其所登記的公司住所地并非是一個真實的辦公地址,而是一個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合法、有效的“虛擬地址”,并具有一個虛擬的注冊門牌號。目前推廣集群注冊模式地區的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會公布眾創空間、創新科技園、集中辦公區(也稱企業孵化平臺)等名單,供創業者使用這些名單上的地址注冊公司。筆者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福建省推廣集群注冊模式的具體做法:
2014年5月,福建省政府印發了《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一址多照”和“一照兩址”的措施。而后,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率先開展試點工作,于2015年在各類開發園區開展集群注冊登記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17年3月27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泉州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發布《關于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希望在全省范圍內推廣集群注冊模式,幫助中小企業發展。福建省的做法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可以適用集群注冊的企業: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文化創意產業;租賃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運輸代理業;其他適合集群注冊的服務性行業。
(2)不適用集群注冊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務院和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3)由園區管委會(沒有設管委會的,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授權或指定運營公司,承擔園區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為入駐園區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包括:產業園的運營管理;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發各類法律文書以及代辦相關商務托管事務,房屋及場所租賃、物業管理等服務。
《指導意見》發布后,福州、廈門、泉州、平潭等地均成立了各式各樣的產業園、眾創空間、企業孵化器等場所,例如泉州開設了泉州(網商)虛擬產業園,廈門在廈門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內增設集群注冊地址等。
二、虛中有實——“虛擬地址”注冊的法律風險
(一)行政處罰風險
注冊地址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用來衡量企業是否正常經營的一個重要指標,通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將注冊地址推定認為是企業實際經營地址。而采用“虛擬地址”注冊的企業就會造成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情形,這為這些企業埋下了一些合規隱患,可能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是申報虛假地址或是沒有實際經營活動,從而被處以一些行政處罰措施,具體如下:
1.若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申報虛假地址注冊登記的,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可能會被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 如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向注冊地址郵寄專用信函與企業聯系,而連續兩次無人簽收的,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會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招投標、行政許可審批、融資授信、支付資金支持等多方面都會受到信用懲戒;
3. 企業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登記的地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三年內如果仍未消除該情形的,就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也會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合同履行風險
因為企業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如果企業未作明確區分,在合同簽署的時候可能會存在幾個問題:
1. 將公司注冊地址作為聯系地址,對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如交易往來文件送達不暢等;
2. 未對合同履行爭議進行約定管轄,那么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相關爭議將由注冊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相關的法院文書也會被送到注冊地址,企業可能會因為沒有收到法院文書而喪失出庭答辯機會,被法院缺席判決,承擔敗訴風險。
(三)“虛擬地址”不同于“虛假地址”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對虛假注冊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使用“虛擬地址”是否屬于虛假注冊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虛擬地址”不同于“虛假地址”:“虛擬地址”是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合法、有效的地址,是國家為了鼓勵創業、降低創業成本而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虛擬地址”并不“假”,開放集中登記的眾創空間、企業孵化器、產業園等都會對登記于場所內的企業實行集中登記管理,并為其提供稅務、會計、法律等配套服務及商務秘書服務等,等于為企業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搭建了一座溝通的“橋梁”,一方面企業能夠低成本地實現合規經營,另一方面也保證企業不會脫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而“虛假地址”是一個不存在或是冒用的地址,使用“虛假地址”登記會使得企業脫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應予禁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措施應當針對的是使用“虛假地址”登記注冊的企業。
三、《電子商務法》與“虛擬地址”注冊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電子商務經營者(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除外)必須履行市場主體登記義務和公示義務。但是許多電子商務經營者并沒有固定的線下辦公場所,這意味著他們沒有經營場所,而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登記的必要內容之一、《電子商務法》要求必須公示的信息之一。因此,以“虛擬地址”注冊成為這些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優先選擇。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便采用“虛擬地址”注冊,在之后經營中,要與提供“虛擬地址”的園區管理人員保持聯系,以免出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虛擬地址”郵寄專用信函,企業卻未及時領取而被認定為無法聯系或是申報虛假地址,從而遭受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律師建議
(一)選擇合法備案和登記的產業園區
每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會公布當地能夠進行集中登記的產業園區名單(眾創空間、企業孵化器、產業園等),這些產業園區通常都有專業的運營公司負責日常管理,運營公司都會為企業配備日常文書代收、代寄等基本服務,這樣就避免了上文提到由于聯系不到企業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缺席法院判決等情形。
除此之外,這些產業園區也為創業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助力。以泉州網商(虛擬)產業園區為例,該園區與律師事務所、培訓機構、商業銀行等20多家第三方服務機構掛鉤,為入駐企業提供商務、運營、產品分銷、ODR(電子商務在線非訴訟糾紛解決服務)、融資扶持、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信用證明等八大方面的實體服務,為長期單打獨斗的網商提供創業支持。[2]
(二)將實際經營場所進行備案
雖然企業使用“虛擬地址”進行注冊登記,但在允許“一照多址”的地區,筆者建議企業對實際經營地址也進行登記,避免因住所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同而帶來的問題,如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各類文書送達不暢等。
以福建為例,根據《福建省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市場主體(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允許該市場主體辦理一個經營場所登記,免于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上注明經營場所地址。但是該規定只解決同一縣級行政區劃的“一照多址”問題,對于跨越不同縣級行政區劃的住所與經營地址,該辦法要求企業另行向經營場所轄區登記機關申辦分支機構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機關對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經營條件和功能用途。由此可見,福建省對于經營地址的辦公條件進一步放寬,從而緩解了創業企業的場地成本壓力。
(三)登記有效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企業在進行商事主體登記的時候,除地址外,應當登記有效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便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可以聯系到企業。
(四)積極維權
一旦企業遇到爭議,應當積極維權,特別是在糾紛解決中被公告送達或缺席判決的,因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存在有效聯系方式的商事主體,仍然以“窮盡”有效聯系方式,事實上確實無法聯系作為公告或者缺席的實質條件。
注釋:
[1] 定義見《福建工商局關于集群注冊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
[2] 《福建全省推廣“集群注冊” 激活共享管理新業態》,訪問地址:http://news.xmnn.cn/xmnn/2018/01/09/100303957.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