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3 23:51:00
一款游戲通常包括游戲名稱、游戲規則、故事情節、場景地圖、人物形象、文字介紹、對話旁白、背景音樂等多種元素,而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將游戲整體定義為一種單獨的作品類型,使得在學理上對于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整體保護和分類保護之爭。司法實踐中,游戲權利主體通常將網絡游戲元素拆分成不同的作品類型進行保護,此種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認可。然而,是否各類游戲元素均具有可版權性?針對不同的IP侵權行為,如何有效發起訴訟請求?各類游戲元素的權利主張中應注意哪些問題?近年來,筆者在為游戲企業提供訴訟服務的過程中,遇到過各類型的游戲侵權糾紛,特總結幾年來的游戲IP訴訟實務心得,復盤總結。
本篇為游戲IP訴訟類型化第一篇:游戲規則的可版權性研究。
一
實務案例
當事人與A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約定委托A公司進行某款手游項目的開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依約付款,順利取得手游項目并上線運營。事后,當事人發現A公司開發并上架的一款手游與當事人早年委托其開發的手游相似,故希望通過維權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發起仲裁時,筆者提出當事人游戲和A公司游戲均是以文明演進為題材的經營放置類手游,A公司抗辯認為,從大的游戲分類上看,兩款游戲都是屬于1991年開始運營的《文明》游戲所開創的大類別游戲,這類游戲的游戲規則基本都是在模擬文明演化的過程中,從石器時代一步步演化至農業時代等新時代。A公司進一步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判斷兩個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應比較的是兩個作品的表達,不應在思想層面進行比較。”
二
游戲規則屬于思想抑或表達?
雖然當前實務中部分法院逐漸認可游戲規則的可版權性,但法院也進一步指出,游戲規則需要在具有獨創性的基礎上,才具有可版權性。在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訴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指出:游戲功能的實質是游戲的規則式玩法,屬于思想范疇,對于玩家而言,通過《率土模擬器》掌握游戲的規律,實現了對游戲時間一定程度的控制,難以認定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率土模擬器》雖客觀上存在對游戲功能的干擾,但游戲功能并不像作品或發明專利一樣受到專有權利的保護,且此類干擾是所有提供游戲經驗、攻略、技巧的行為都具有的,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也不能認定千陌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因此,游戲規則若要受到著作權保護應具有獨創性,非屬于同類游戲都具有的基礎規則。
那么,如何證明游戲權利主體所主張的游戲規則并非同類游戲的基礎規則,而是具有獨創性的具體規則呢?具體而言,對于游戲設計本身是否構成作品應當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區分層次加以分析,一般同類游戲的基本玩法屬于基礎規則,屬于思想范疇,不能落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當事人主張游戲設計構成作品的,應當證明其所主張的游戲設計屬于具體規則,且屬于獨創性表達,具體規則系在基礎規則的基礎上指引玩家行為的一系列機制及機制的組合,使得整個游戲的玩法與其他游戲相比具有個性或特質。例如,在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19)浙民終709號】中,法院認為:“……其次,《藍月傳奇》是基于現有成熟的傳奇類游戲的玩法,進行模塊的選擇、組合或部分新系統的開發,并在此基礎上設計具體的游戲界面和游戲屬性數值,其區別于現有游戲的獨創性表達部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在確定保護范圍時,應將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和公有領域的表達內容進行剔除。《藍月傳奇》游戲中關于“打怪升級”的游戲玩法和三大系統的基本架構屬于思想范疇,亦是傳奇類游戲常見的設計模式,不屬于其獨創;游戲的角色、技能和裝備名稱、孤立的屬性和數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達過于簡單,尚未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創作性高度;而《藍月傳奇》游戲對于創作元素、屬性與數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對應關系,以及各個系統相互之間的有機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規則和情節具有獨創性,已達到使其區別于其他游戲的創作性高度,并能夠通過操作界面內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連續動態畫面方式對外呈現,該特定玩法規則和情節在游戲運行整體畫面中的具體表達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四
延伸思考:游戲規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款游戲通常包括游戲名稱、游戲規則、故事情節、場景地圖、人物形象、文字介紹、對話旁白、背景音樂等多種元素,而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將游戲整體定義為一種單獨的作品類型,使得在學理上對于游戲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整體保護和分類保護之爭。司法實踐中,游戲權利主體通常將網絡游戲元素拆分成不同的作品類型進行保護,此種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認可。然而,是否各類游戲元素均具有可版權性?針對不同的IP侵權行為,如何有效發起訴訟請求?各類游戲元素的權利主張中應注意哪些問題?近年來,筆者在為游戲企業提供訴訟服務的過程中,遇到過各類型的游戲侵權糾紛,特總結幾年來的游戲IP訴訟實務心得,復盤總結。
本篇為游戲IP訴訟類型化第一篇:游戲規則的可版權性研究。
一
實務案例
由于上述案件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源代碼侵權,因此仲裁委并未深究游戲規則侵權問題。但是游戲規則是否具有可版權性一直是實務熱議的焦點話題。具體來說,在討論游戲規則可版權性時,常常通過思想表達二分法來確定游戲規則是否屬于版權保護對象。“思想/表達”二分法是指,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而不得延伸至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數學概念等元素,該原則已被國際著作權公約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所承認,如TRIPS第九條就明確約定了版權保護僅延伸至表達方式。
實踐中也常有公司以游戲規則屬于思想而非表達形式來作為抗辯理由,如在暴雪娛樂、上海網之易訴上海游易【(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號】案中,被告提出游戲規則不屬于著作權保護范疇,《爐石傳說》的游戲規則沒有獨創性,僅是抽象的思想,沒有具體的表達形式。司法實務中也有法院支持此類觀點,其理由主要為游戲玩法和規則不屬于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并認為抄襲了游戲規則后,為了要對游戲進行說明,不可避免地會使用與原游戲說明較為接近的表達,這種相近源于思想的相同,因此此類行為雖具有不正當性,卻并未違背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范。
但近年來司法實務的觀點逐漸改變,在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2018)蘇民終1054號】中,判決首次明確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并明確游戲玩法規則表達內容和表達形式進行比對的侵權比對方法,認為在表達內容和表達形式上均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構成侵權。后在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浙民終709號】中,浙江省高院亦明確指出“盡管被訴游戲《烈焰武尊》在美術、動畫、音樂等方面進行了內容的再創作,但在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上利用了原告游戲《藍月傳奇》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直接承認了游戲規則屬于“表達”的范圍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
游戲規則的獨創性要求
游戲版權方與司法界也有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游戲規則進行保護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認為游戲規則尚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并不表示這種智力創作成果法律不應給予保護。游戲的開發和設計要滿足娛樂性并獲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其實現方式并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需要極大的創造性勞動。同時,現代的大型網絡游戲,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發,如果將游戲規則作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護,將不利于激勵創新,為游戲產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二是游戲規則設計上若存在明顯抄襲行為,這一行為無疑可以降低游戲開發成本;在游戲規則相似的情況下,用戶游戲體驗差異也較小,可以很快適應兩款游戲的玩法,一定程度上會削弱游戲版權方與游戲玩家的粘連性,造成玩家群體流失,有損于游戲版權方的智力勞動成果,同時在游戲玩家中容易造成不良影響,導致游戲版權方的相關市場受損,違背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顯屬“不勞而獲”型的搭便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同時,法院也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著作權法起到的主要是補充作用,倘若被訴行為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就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救濟。例如,在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訴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單純網絡游戲中的功能模塊應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疇,一般不宜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范圍。故此,網易雷火公司針對游戲中的功能模塊直接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明顯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