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16:39:00
在金融活動中,借款人將銀行賬戶內資金質押給銀行已成為一種常見的擔保形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于償還借款。當法院因第三人申請強制執行而凍結以債務人名義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時,實踐中可能存在銀行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情形。
對于此問題,銀行保證金賬戶中的款項能否凍結、執行,關鍵在于銀行是否對案涉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若銀行對執行賬戶內資金不享有或者不完全享有質權,則第三人將可以執行該賬戶或賬戶內不屬于保證金的其他資金;若銀行與擔保人已就案涉賬戶內資金設立質權,則銀行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將足以排除強制執行。具體案件中,銀行對賬戶內資金是否享有質權,應考慮多個要素、考察若干事實,筆者通過檢索相關案例和法律法規,現將該類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審查要點及裁判規則梳理如下。
|
|
一、銀行是否享有 合法有效且尚未清償的主債權 |
|
因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隨之消滅,因此銀行若主張其對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首先要證明主債權合法有效且尚未清償。若存在被擔保債權清償完畢、主合同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銀行承兌已結算等情形時,此時賬戶內的資金不再有任何權利負擔,法院可以徑行扣劃。
舉例說明,在(2016)吉民終562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雖然案涉賬戶是保證金賬戶,但中行吉林省分行(質權人)與溫商擔保公司(出質人)所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1.在下列情況下,質權人應返還保證金:(1)債務人/被擔保人已清償主債權……”由于案涉賬戶內保證金對應的主債務均已清償,故中行吉林省分行對案涉保證金不再享有質權,長春中院予以扣劃并無不當。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第二條:“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并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
|
二、賬戶所有者是否與銀行 訂立具有質押合意的書面合同 |
|
銀行需與借款人就將其名下賬戶內資金作為質押物簽訂書面合同,以證明雙方確認該賬戶內約定的資金系質押給質權人,其他人對此無優先受償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若合同中未明確出現“質押”字樣,但合同內容具備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即合同明確約定了所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量、債務履行期限、質物數量和移交時間、擔保范圍、質權行使條件等,亦可以認定雙方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
|
三、賬戶內資金是否符合金錢特定化的要求 即僅作擔保所用,未作其他結算, 如企業日常結算之用 |
|
特殊動產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貨幣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必須完成特定化后才具備作為質押物的條件,只有經過特定化才能使貨幣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同時又能獨立于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財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相關法律規定,銀行質權人可以與債務人通過合同約定,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對賬戶本身進行特定化。
除了保證金賬戶本身需特定化之外,賬戶內資金用途也必須特定化,即賬戶內資金只能用于擔保主債權的履行。若資金被用于其他用途,如債務人日常經營結算所用,則該賬戶內的金錢就失去了特定化的特征,喪失了作為質押物的基礎,銀行也就隨之失去了質權。實踐中,銀行為了實現“專款專用”,在擔保業務中一般采取由債務人或擔保人在債權人銀行處開設保證金專戶的方式將保證金與其他資金進行區分。
如在(2019)最高法民再44號案件當中,法院認為欣融擔保公司(出質人)在綿竹農商行(質權人)開立的6691賬戶與《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該賬戶除存入和退還保證金外未做其他結算,符合金錢特定化的要求。
| 附:關于賬戶資金浮動是否 影響金錢特定化的問題 |
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534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保證金賬戶資金余額的浮動與保證業務相對應,不屬于非保證業務的結算,不能據此即認為該賬戶為一般結算賬戶。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浮動為由,主張實際控制該賬戶的債權人對賬戶內的款項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銀行賬戶下設立的保證金分戶,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
對于資金特定化的形式可參考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
|
四、出質人是否交付質押財產賬戶 且質權人實際占有、控制該賬戶 |
|
貨幣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殊種類物,一般情形下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認定原則,通俗來說即“誰的賬戶里的錢就是誰的”。但在特定情況下,貨幣的占有和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可發生分離。由于質押成立的重要條件是質權人占有、實際控制質押物,在貨幣作為質押物的情形下,若出質人將資金進行特定化(如設定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交付給質權人實際控制,則實現了貨幣的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分離。
實踐中,銀行對質押物是否實際占有控制一般體現在擔保合同的約定里,如約定銀行有權對賬戶內資金止付、扣劃的權利、以及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債務人不得隨意取回、使用等會被認定為銀行已實現占有控制。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判定保證金是否已受債權人實際控制的標準參考合同約定的同時,還應審查是否已實際控制管理,如債務人是否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動用了賬戶內的資金、銀行是否存在直接扣劃保證金的情形等。若雙方之間約定銀行有權扣收款項,未限制債務人對賬戶的支配和使用權,則不構成銀行對賬戶的控制,質權即未成立,不具有排除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在(2018)最高法民申5243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在咸陽地產彭陽分公司(出質人)與彭陽農商行(質權人)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僅約定購房人不還貸時彭陽農商行有權直接從案涉賬戶內扣收相應款項,但實際上咸陽地產彭陽分公司仍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該賬戶內的資金,即案涉賬戶內的資金未達到轉移債權人占有的法律要件,因此質權并未成立。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七十條第一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并由債權人實際控制,或者將其資金存入債權人設立的保證金賬戶,債權人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