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寶強一紙“休妻書”引燃了新聞界的一股“洪荒之力”,沖出“里約奧運會”的重圍順利“上了頭條”。網絡上撻伐王寶強者有之,力挺王寶強者亦不乏其數。作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我且不論事件中各方之對錯,但卻職業本能地操心起王寶強的“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億嶸公司”)。
2009年王寶強與其妻馬蓉結婚。2010年8月20日,寶億嶸公司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馬蓉。原股東為馬蓉和王寶強現任經紀人任曉妍:馬蓉出資1500萬,占75%股權;任曉妍出資500萬,占25%股權。
2016年3月25日,寶億嶸公司進行一次股權變更登記,將馬蓉持有的75%股權變更為:王寶強持有62%股權,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持有13%股權。
2016年4月19日,寶億嶸公司再次進行股權變更登記,由原來的王寶強、任曉妍、宋喆三個自然人股東變更為王寶強和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法人代表為王寶強)。
看到這,有人開始為王寶強機智地在“東窗事發”之前適時將其妻馬蓉所持有的寶億嶸公司75%股權變更為0%的做法點贊,稱王寶強此舉可讓寶億嶸公司幸免于王寶強與馬蓉的財產爭奪之戰。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



通過對上述事實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王寶強與其妻馬蓉結婚的時間系2009年,而寶億嶸公司成立的時間為2010年8月20日。顯而易見的是,寶億嶸公司系王寶強與其妻馬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設立的公司,如果王寶強與馬蓉在公司設立時并未進行財產分割也未曾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就應當認定王寶強持有的寶億嶸公司股權系王寶強夫婦共同共有的財產。王寶強夫婦作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便王寶強將寶億嶸公司的部分股權由其妻名下轉移到自己名下,也只不過是將寶億嶸公司的股權從“左口袋”放入“右口袋”,談何馬蓉喪失主張對王寶強所持有的寶億嶸公司股權進行分割的權利?
對于寶億嶸公司此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我國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作出了規定,但該規定僅明確了在夫妻雙方就股權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其他股東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倘若夫妻雙方無法對股權分割事宜協商一致,如何分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則未作規定。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股權歸出資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股權折價補償款。出于公平原則,通常應由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產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按照股權的實際價值決定對股東的配偶進行補償的數額。至于股權分配的份額問題,人民法院則可結合夫妻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夫妻雙方對公司的貢獻程度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由此可見,寶億嶸公司究竟“花落誰家”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一旦法院判決將王寶強持有的寶億嶸公司股權一分為二,那么馬蓉可否憑借此享有股東表決權、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議請求權等股東權利呢?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連商再終字第0008號《再審判決書》認為,夫妻一方因離婚時股權分割而持有的公司股權僅指股權價值,而并非實質意義上的股東權利。在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股東權不僅是一種財產權,還是一種社員權。要想成為公司股東,需要其他股東的認可。《婚姻法解釋(二)》關于有限責任公司中非股東配偶一方取得股東資格需要獲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規定,正是出于維護其他股東利益以及公司穩定的考慮。因此,唯有在工商局對公司進行變更登記后,夫妻一方才真正享有公司股東的身份。據此,倘若法院果真將寶億嶸公司部分股權判予馬蓉,那么王寶強與馬蓉的“撕逼大戰”豈不是要蔓延到寶億嶸公司的戰場上?看官們還是趕緊收回已經慘烈不堪的想象吧。
事已至此,王寶強能否轉移寶億嶸公司的股權呢?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登記在王寶強名下的寶億嶸公司股權屬于王寶強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須征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轉讓公司股權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故若王寶強未經馬蓉同意即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則構成無權處分,除非經馬蓉事后追認才有效。至于股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即便可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王寶強與馬蓉事件已然甚囂塵上的今天,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唯恐根本不存在。
一場婚變使寶億嶸公司的命運迷霧重重,使幾個家庭的幸福頃刻間化為泡影,更讓多少人感慨不再相信愛情。私以為,看官們大可不必太當真,如果一開始就是個錯誤,那么分開又何嘗不是最好的結局。
作者:黃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