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上存在不少以承包室內裝飾裝修為業的個體戶,他們受教育水平較低,缺少裝修領域的理論基礎,僅憑“師帶徒”的傳承,在實踐中摸索出一套“吃飯”的手藝,為大量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室內裝飾裝修服務。由于這類個體戶缺少系統的培訓,常常因施工質量問題與企業方發生糾紛。筆者近期就曾代表被告一方(企業方),通過舉證,使得法院認可原告的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最終支持我方的訴訟觀點。
就筆者處理該類案件的經驗,此類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
第一、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該類合同無效,企業是否還需要支付給施工方工程款?
01 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的效力判定
實務中對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爭議很大。有些法院認為裝飾裝修工程合同不要求施工方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因此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為有效合同;但有些法院認為裝飾裝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擁有合格的施工資質,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資質,該類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
(一)無效說
主張裝飾裝修合同無效的一方主要從法律規定入手,認為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方須擁有合格的施工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為了明確不同的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進一步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第6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為進一步明確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劃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將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列為“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并規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企業資質的標準和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此外,建設部同步發布《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將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企業的資質分為三級。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部分法院據此認為室內裝飾裝修屬于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的類目,根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規定,施工方應取得相對應的施工資質。例如:“章田田與袁夢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蘇0812民初7450號】中法院認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有效說
與上述觀點相反,部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僅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須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以及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而從事室內裝飾裝修的施工方是否需要取得相應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作出規定。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此外,雖然《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將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企業的資質分為三級,看似規定了從事室內裝修裝飾的施工方也要取得施工資質,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只做了正向規定,并未反向規定未取得資質的施工方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退一步說,即使《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規定了未取得資質的施工方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是建設部發布的部門文件,在法律位階上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例如,“朱XX與祥云縣云昌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2014)民申字第938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宏強及其經營的天創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發布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宏強所持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三)筆者觀點
就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傾向于認為從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方須擁有合格的施工資質。即:室內裝飾裝修屬于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的類目,施工方應取得相對應的施工資質。實際上,在筆者處理的該類糾紛中,廈門法院也是支持筆者的觀點,即認為施工方因未取得施工資質,裝飾裝修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筆者的上述觀點主要基于如下三點理由:
01
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看,建設部發布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屬于部門規章,但該文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抽象規定的具體細化,暗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法律法規須體系化看待。
02
在司法實踐中,從最高院到基層法院,大多數觀點認為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方,應取得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資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請示,作出《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在《熊細龍與深圳市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閩02民終2120號]中,廈門法院認為“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其與茂華廈門分公司簽訂的有關立面石材幕墻、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
03
除了司法機關外,其他行政機關也認為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方,應取得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資質。以廈門市為例,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商事主體開辦、注銷“一網通”平臺上,規定開辦的商事主體如果從事的是“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建筑裝飾和裝修業等),“均使用各類工程建設活動的規范表述登記經營范圍,經許可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02 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承接上文所述,筆者認為裝飾裝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資質,該類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那么,如果因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資質導致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無效,會出現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筆者將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無效可能出現的情形分為以下四種:
(一)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雖然合同無效,但如果裝飾裝修工程已經竣工,并且裝修質量驗收合格,筆者認為,承包方有權參照合同約定,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在《熊細龍與深圳市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閩02民終2120號]中,廈門法院認為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由于熊細龍作為個人,不具有承包勞務作業的法定資質,其與茂華廈門分公司簽訂的有關立面石材幕墻、室內精裝修施工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涉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熊細龍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任俊安與楊洪柏、任俊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終27232號]中,法院認為:“任俊安將涉案商鋪的部分裝修工程交楊洪柏承接,但楊洪柏系未取得相關施工資質的個人,楊洪柏與任俊安簽訂的《工程單包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工程單包工合同》雖無效,但楊洪柏已施工完畢并交付,任俊安應參照《工程單包工合同》的約定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向楊洪柏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無效且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該類無效合同一般的法律后果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者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施工方既缺少施工資質,施工質量也不符合要求,按理說施工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就施工過程所取得的財產全部返還予發包方。
(三)合同無效,經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
對于合同無效,經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并未具體規定。但我們可以把視線回歸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失效)。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從上可知,如果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后不合格的,倘若發包方給予承包方二次機會,容許承包方進行修復補正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修復后的工程質量仍然不合格的,法律規定承包方無權要求發包方支付任何的工程價款。筆者認為,此處所謂的“工程價款”應包括前期已提前支付的部分,也即:如果發包方前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有權利要求承包方返還。
(四)合同無效,經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對于合同無效,經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并未具體規定。但我們同樣可以把視線回歸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失效)。前述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從上可知,如果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后不合格的,倘若發包方給予承包方二次機會,容許承包方進行修復補正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修復后的工程質量合格的,法律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支付修復費用。那么,承包方是否有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呢?筆者認為,如果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更進一步思考,如果合同無效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后不合格的,倘若發包方重新聘請第三方做工程的修復工作。工程后期竣工驗收合格了,在這種情況下,發包方是否有權要求原承包方支付修復費用?如果有權要求承包方支付修復費用,是否視為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從而原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就筆者所代理的案件來說,法院傾向于認為,如果發包方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原承包方應當承擔修復費用。而第三方的修復不能視為原承包方所作的修復,原承包方仍無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03 合規建議
企業方而言,筆者認為在聘請施工方時應審查施工方的資質,并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已落實聘請前的審查義務;在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并將大部分工程款設置為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以防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出現質量問題時,第一時間對工程進行公證,同時聘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并第一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告知其施工的質量存在問題。
對于施工方而言,筆者認為施工方應取得施工資質,如果確實無法取得施工資質的,最起碼應設立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同時注重施工的質量水平,出現質量問題時,第一時間進行修復。在合同中可約定先支付工程款后進行施工,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提前取得有利的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