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2017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工作報告強調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再次強調“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實際上,早從2012年起,中央及社會對農村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密切,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反復強調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及股份化改造工作。2016年12月26日出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由點及面開展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和“因地制宜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是特殊的經濟組織,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隨著農業部、中央農辦于2017年9月22日發文確認新增100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正式啟動了“由點及面推動產權制度改革”的序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在我國由來已久,而在當前,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又體現在哪里呢?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歷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村特定區域內的勞動群眾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基本組織形式,其實質內容是全體成員(即勞動者)共享生產資料所有權,共同勞動并共享收益。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態可劃分為四個不同階段:
(1)互助組模式。1952 年我國基本完成土地革命,實現農民“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形成了個體土地所有制。隨著市場經濟影響,互助組的合作模式產生,被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初級形態。在不保障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將農民進行聯系整合,形成合力,從而調動了農民積極性,促進農業的發展。互助組能夠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率,進而從臨時互助到常年互助。雖然互助組通過協作產生了新的生產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剝削等現象。但它沒有改變農民的生產資料私有制,特別是土地私有制的情況,農業生產經營依然是狹小的分散經營,因此,在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阻止農民兩極分化方面有其局限性。
(2)農業生產合作社。1953年我國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合作經營的概念得到鼓勵和倡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模式從簡單的互助組轉變為專業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并區分為:初級生產合作社和高級生產合作社。初級生產合作社主要在 1953 年到 1955 年之間出現,注重和強調尊重農民個人的財產權益,將農民聯合起來,進行統一經營。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主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通常是把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隊使用;有的還對生產隊實行包工、包產和超產獎勵的責任制度。隨著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出現了合作社的發展和我國生產力不契合、分配不均導致中農吃虧積極性受打擊、合作社中官僚風氣不好、自由退社的模式導致管理極其混亂。
(3)人民公社。為輔佐國家工業化的浪潮,在 1958 年—1978 年間人民公社模式產生。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平均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業生產有所改善和益處,鞏固公有化的程度。也為國家的工業化提供了條件、奠定了基礎。但是人民公社并非契合農民及農業發展需求所產生,其發展導致產業結構失衡嚴重,社會發展水平不均等問題。
(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新階段,從根本上確定了農村土地公有制及農民的獨立經濟和自主經營局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出現,克服了平均主義和高度集中的缺點,為農村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達到了新的高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城鎮工業化水平、經濟多元化發展的影響,農村人口大量向城鎮轉移,農村生產資源缺少開發力量,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開始出現確保資產獨立性及運營統籌性的雙重需求。
二、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當前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的資產形態基本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全面推開之前的人民公社時期,由全體集體成員共同勞動形成的,當然也包括部分沒有納入家庭承包,而是由村委會代管或以其他方式發包給本集體成員甚至集體外成員的資產。
人民公社解體時,從制度設計來說,還是有所考慮的。當時人民公社一分為三,一個基層黨組織(黨支部)、一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經聯社或經濟社)。但由于當時集體經濟組織法律法規不健全,法人主體地位不明確,事實上無法履行集體經濟所有權人的職責,大量的集體資產轉由村兩委代管,這也導致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的四大問題。
1.從集體經營體制講,農戶分散經營的弊端顯現。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發展模式固然有其局限性,改革之初提出堅持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統分結合雙層經營。但隨著家庭承包的深化,大部分集體甚至將非資源性的資產以拍買方式轉讓給成員,導致大量村集體經濟的空心化,這是政策制定者所沒有料到的。而當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農戶分散經營的模式開始不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生產力的發展推動生產關系變革,當然需要調整過度分散經營,鼓勵適度集中規模發展。
2.從產權主體看,集體經濟組織嚴重虛化。盡管憲法規定集體經濟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也提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概念,但何為集體?誰代表集體?這種法律地位的缺失讓整個集體經濟的發展長期因為人格的缺陷無法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集體經濟停滯不前也就在預料之中。
3.從資產管理角度講,財務不清、管理混亂是通病。正是由于村委會長期代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導致集體財產少數人控制的問題嚴重。集體資產長期登記管理混亂,收益不清,分配不明,因此,不少村委會產生小官巨貪也就不奇怪了。
4.從生產要素市場看,集體資產難以進入市場盤活。農村集體資產與城市工商資本最大的區別在于,集體產權權能不完全,其流轉、抵押、擔保等權能長期受限。這種權能缺失,必然導致集體資產難以獲得跟城市工商資本同樣的地位,以自由的身份進入要素市場,參與競爭。集體資產長期受壓制,資產被低估、難以放活。
三、以股份合作破解集體經濟發展困局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由農民共同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農民變股民,按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制度。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社則是在保障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行清產核資、成員資格確認、資產折股量化到人,而形成的農民按份共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而結合當前產權制度改革的要求,現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社旨在明確和解決以下問題:
1、成員資格確認。在交通高速發達以及城鄉分界模糊的今天,外來人口以及因就學、就業等原因,農村人口數量回升。進行成員資格確認,旨在明確農村人口和集體的關聯性,解決誰對本集體資產享有份額,誰有權參與集體資產的運營管理的問題,解決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矛盾。
2、清產核資。集體資產歷來沒有一個明確的歸宿,為避免村委會借助職位、權利優勢侵害集體資產,我國實行“村經分離”制度,由鄉鎮代為管理集體資產。但實際情況,仍為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運營管理工作。隨著集體資產的壯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情況的了解越發模糊。而推進清產核資工作,則是對集體資產多年以來發展的一次審查清算,在保障集體成員知情權和財產權益的同時,為徹底實現“村經分離”,夯實基礎。
3、折股量化。如前所述,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分配關系強調“共同勞動,共同享受收益”,但在成員資格未確定、集體資產不明晰的前提下,共同共有的分配方式難以落實,則集體資產從“共同共有”實際變成“共同沒有”。推進集體資產的折股量化,將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成員享有集體資產份額明確,將集體收益分配落實的同時,也減少了分配矛盾。
4、主體明確。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為實現農村生產要素的集約經營,提高生產力,演化產生了農村經濟聯合社。但經聯社的市場主體是什么,進行市場活動如何計收稅費、如何管理,均未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明確,經聯社的功能名存實亡。而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發布,在第三章法人的第四節“特別法人”基本明確規了集體經濟組織為特別法人主體,對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社)的主體地位進行了明確,解決了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其資產管理運營作用的資格問題。
5、政經分離。未來,農村管理將在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的基礎上實現較為徹底的政經分離,村委會負責農村行政管理工作,而集體資產的持有、管理、運作則由股份經濟聯合社負責。提倡多年的政經分離,能夠得到較為徹底的落實。
結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形態一直在隨著時代的需求而變化,不斷減少弊端,完善功能。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也希望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社的建立,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整合農村生產要素,提高生產效率,使得農村夠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一塊重要拼圖。